【裁判要旨】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张某作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在办理注销后,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员工在个体工商户工作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针对员工主张超过时效范围内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予以支持。
【资料图】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21日,天津A个体美容店成立,系个人工商户,经营者即负责人为张某,后于2022年4月24日注销。
郭某此前在天津B个体美容店工作,张某提交的微信记录显示2020年7月,郭某通过微信电子签署了“法定代表人”为张某、用人单位为天津B个体美容店的劳动合同。郭某主张2020年11月开始在天津A个体美容店工作至2022年4月。郭某2021年4月至2022年3月工资依次为15068元、13999元、14911元、12427元、13593元、14855元、11788元、10353元、11558元、4443元、6824元、12628元。
2022年4月初,郭某表示张某表达店铺转手不干的意愿,张某在未通知郭某的情况下,注销了天津A个体美容店,没有明确告知郭某解除;张某表示系郭某故意请假,提出仲裁表示其主动辞职的意愿。郭某、张某均认可郭某2022年4月21日通过提起劳动仲裁向张某主张权利。
郭某主张自2020年11月开始在天津A个体美容店工作期间,没有签署书面劳动合同,要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裁判结果】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22)津0103民初7610号民事判决张某支付未订立书面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5082.84元;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3)津02民终1866号民事判决维持了原审法院作出的张某支付未订立书面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5082.84元的认定。
【案例提示】
提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依法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属于劳动合同法中明确的用人单位,如果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仍应承担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最长可支付11个月双倍工资赔偿。
提示劳动者如用人单位未经法定清算程序即注销,如果单位存在拖欠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等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形下,可以申请将用人单位设立人或股东作为被申请人或被告。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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